💡 核心情报:
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不审,法院直接按承包人报审价认定工程款——290余万一分不少。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这把”尚方宝剑”,正在被越来越多地激活使用。同时,陕西高院最新再审裁定:审计拖了几年不出报告,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
最近,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某电子公司将变电站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暂定260余万元。
工程竣工后,双方补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45天内完成结算审核。
协议明确写了:如果发包人逾期完成审核,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款。
承包人递交了完整结算资料,报审价290余万元。结果发包人大半年没回音,4个月后才通知去对账。
双方对工程量争议过大,对不上。承包人直接起诉,要求按报审价结算。
法院裁定:发包人逾期严重,视为认可报审价,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判决发包人按290余万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案子已经生效了。信号非常明确——合同里的”逾期视为认可”条款,法院是动真格的。
一、 深度解读:这事儿意味着什么?
先说第一个信号——结算条款的”牙齿”变锋利了。
过去很多施工方在合同里写了”逾期视为认可”,但真打官司时法院还是倾向于启动司法鉴定。
这个判例打破了”惯例”——发包人只要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补正资料,就由不得你事后反悔。
再说第二个信号——”审计未完”这个拖字诀,越来越不好使了。
陕西高院在刚刚审结的一起再审案件中明确:审计拖了几年不出报告,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
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合同没有约定必须以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能单方拿审计来卡脖子。
即便约定了以审计为准,审计单位无故拖延不出报告,法院也会函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逾期仍不出具的,直接支持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三类情形下,法院支持”跳过审计”直接定造价
①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审计(如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未提交完整资料)→ 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② 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 法院函告审计单位限期出具,逾期仍不出具又无合理说明的 → 支持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
③ 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 → 发包人拿审计意见说事,法院不予支持。
二、 给工程人的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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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一:签合同时,务必写入”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条款必须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写明,不能只靠通用的格式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XX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款”。这是你未来诉讼中最硬的一颗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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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二:递交结算文件必须留痕,别给发包人拖的机会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必须要求发包人签收确认并注明日期。如果对方不签收,用EMS邮寄并保留回执。裁判逻辑要求承包人”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步做不到,全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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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三:审计被恶意拖延超过合理期限,果断起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500万以下工程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20天内完成结算。审计拖一年半载的,不要再被动等待。主动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或主张按报审价结算,才是破局之道。
行业在洗牌,结算审计的博弈逻辑正在从”谁拖谁赢”变成”谁合同条款写得严、谁证据留得全、谁行动果断”,谁就能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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