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情报:
2026年6月最新判例密集释放信号:合同写”以审计为准”并非护身符。审计存在明显瑕疵或长期拖延超3年,法院可直接启动造价鉴定。建企追讨工程款迎来关键窗口期。
刚刚过去的6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领域密集出现了多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与政策动向。
6月16日,北京国宏新型城镇化发展联盟正式发布《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操作规范》(T/GHLM 003-2026),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月12日,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高达6.7万元。
6月7日,最高院在最新裁判观点中明确:合同约定审计结算,并不代表”审计结果绝对终局、不得纠错”。
同一天,浙江省高院因检察抗诉提审(2026)浙民抗1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直指价款结算核心争议。
一、 深度解读:这事儿意味着什么?
不少项目经理跟我吐槽:活干完了,审计一拖两三年,钱就是拿不到手。
以前合同里那句”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简直是压在施工方头上的大山。
但现在风向变了。2026年6月7日最高院的观点,直接捅破了这层窗户纸。
最高院指出:法院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负有审查义务,实践中不宜不经审查就直接采纳。
换句话说——审计结果有”明显瑕疵”的,法院可以说不。
再看6月3日的一个重磅判例:某工程合同明确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审计也完成了。
法院判决:既然审计已完成,发包人就必须按结论支付,不能再用与审计无关的争议继续拖延。
这”一破一立”两招,直接重塑了工程结算审计的博弈格局。
法院认定”审计瑕疵”的三大典型情形
情形一:审计报告存在工程量漏算、计价错误等实质性问题,未完整覆盖全部施工内容,法院可直接启动司法鉴定。情形二:审计部门长期拖延不出报告(超过3年未作出结论),法院可不将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情形三:审计核定造价远低于预算和中标合同价(如仅为预算的69%),且承包方提供了签证证据的,法院应启动鉴定程序。
二、 给工程人的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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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一:合同条款必须约定审计期限和超期后果别只写”以审计为准”四个字。要在合同里明确:审计主体是哪个部门、审计期限多久(建议不超过60天)、超期未出结果按承包方报价结算。同时约定”审计报告与签证单冲突的,以签证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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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二:施工过程证据链必须完整留存每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认价,都要有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审计出现争议时,签证单、变更单、采购单就是你的”救命稻草”。最高院判例明确:有签证证据支撑的增量工程款,审计报告即使压价,法院也会启动司法鉴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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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三:关注争议评审新机制,降低诉讼成本6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操作规范》团体标准,为工程人提供了一条诉讼之外的快速解纷路径。相比动辄一两年的诉讼周期,争议评审机制效率高、成本低。建议施工企业将此条款写入分包合同。
行业在洗牌,法律规则也在快速迭代。那些只会埋头干活、不懂合同博弈的项目经理,注定要被市场淘汰。机会永远留给有准备的人——把合同签细、把证据留全、把规则用透,这才是工程人真正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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